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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涉黑记者犯罪细节:威胁法院院长,私刻派出所印章,在“3·15”晚会上造假(最新发布)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苗迎春、郭某1等与赵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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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披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迎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乌兰察布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水语山城南门旁平房,系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原站长。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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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判决:苗迎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诬告陷害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1等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苗迎春等九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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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9年底,以被告人苗迎春为首的家族成员,通过与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兰水泥公司)原经理、党委委员罗振华(另案处理)共谋,先后承揽了该公司多项扩建工程,包括集宁区乌兰水泥公司家属院、乌兰花园的建设工程,并逐步形成垄断。2009年,其家族成立了“乌兰花园项目部”(办事处),被告人苗迎春、郭某13、苗秀英等家族成员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该经济实体为依托,采取侵吞国有资产、违规销售楼盘的方式,攫取了巨额财富,并违规占用乌兰水泥公司土地,建造私宅,在主管部门对违规建设发出《违法建设停工、拆除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被告人苗迎春逐步确立了其在该组织中的核心地位。

该组织成立初期,被告人苗迎春利用其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站长的身份,在自建的私宅内设立中部记者站办事机构,把中部记者站作为“私人领地”,违规豢养大型烈犬看家护院,私藏枪支,同时违规雇佣被告人栗程锦等人;先后多次使用贪污等手段为该组织积累经济实力,仅在锡盟电视台就通过虚列人员、伪造签名,骗取奖金稿费达人民币44万余元。与此同时,为了达到该组织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庇护,苗迎春先后多次向其行贿人民币59万元。

在该组织形成后,被告人苗迎春伙同被告人栗程锦等人通过虚假制造河套酒业中毒事件、插手白泉山庄纠纷、以曝光要挟滋扰交警执勤、违规跨地域插手准格尔旗大陆镇土地纠纷、违规跨地域插手他人医疗纠纷、违规“采访”内蒙古地震局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国家机关、医疗机构等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无人敢惹,称霸一方,造成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被告人苗迎春为壮大组织,先后笼络敖毅、吴日晖、赵磊等有前科劣迹人员充当打手,为得到内蒙古电视台原台长赵春涛(另案处理)的庇护,该组织策划实施了被告人敖毅等人殴打被害人内蒙古电视台工作人员肖某。同时积极拉拢时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刘晏,为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2017年10月,苗迎春指使被告人王磊、苗秀英、敖毅等人虚报假案、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刘晏违规办案,诬告陷害李某11致使其被判处刑罚,从而维护了该组织的非法利益和非法地位。

在该组织壮大期间,被告人苗迎春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给他人造成的恐慌和心理压力,采取“拍摄”、“采访”的方式,有组织地策划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苗迎春因不满交警处罚,指使被告人栗程锦等人拍摄交警执法场面、并以曝光相要挟、滋扰政府、交警大队的工作秩序,以此逐步树立了其个人的非法权威、壮大了组织势力。此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朗庭酒店的经营权,安排敖毅任经理,敖毅任命被告人吴日晖、贾宇飞、赵磊为中层管理人员,以达到对组织成员的进一步笼络,更加巩固了苗迎春在该组织中的领导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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