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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切勿白条做账,白条的涉税风险非常大(最新发布)(3)

理论上来看,观点二有不可辩驳的正确性。但是从征管的角度,此观点与28号公告强调的以票扣税总体原则相悖,有时会导致“凭票扣除”被撕开一个大口子,形成了只要挂“应付账款”就可以无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现象。

笔者的理解是:“支出实际发生”指的是经济业务真实发生且支付义务已产生,而“支付实际发生”指的是已经付了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二者内涵不同,实际发生≠实际支付,故我基本支持第二种观点。

but笔者还认为,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不仅要满足支出实际发生这一前提,还必须具有合法凭证这个关键条件。《办法》第二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也就是说,“支出实际发生”只能确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而合法凭证才是税前扣除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就像出国旅游,办理签证是首要条件,但到了景点还得买门票。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还得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否则会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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