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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切勿白条做账,白条的涉税风险非常大(最新发布)

大部分物流企业常见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3种情形:

1、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票)

2、购买甲商品,开具乙商品的发票;(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3、没有购物直接买发票。(完全虚开发票)上述3种情形,都是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所以说物流老板们不要再购买发票,金税三期会罚到你破产!

白条做账不合规,企业应及时排雷白条行为不可取,请各位物流老板警惕!那么作为物流公司,无法取得进项、取得的进项不合法,到底该如何破局?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办法有几个,方法一:让挂靠的个体户司机去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但是只能开普票并不能进行抵扣。方法二:物流企业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将挂靠车辆的运输业务全部通过平台运输,通过网络货运的相关税筹进行结算代开。

梳理了一下,白条入帐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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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允不允许入账?

从会计角度看,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制度对于原始凭证以真实性为第一原则,对凭证的形式并未做绝对限制,并没有明文禁止“白条”用作会计原始凭证。

从税收角度看,税法以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因此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必然严格禁止。但是,不是所有的真实业务都能取得发票,也不是所有入账的白条都会危害到税收的征管,完全禁止白条入账会引发不公平和违反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对此,税法也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允许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试想,如果税法不允许入账,谈何“账面发生额”?

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出台,打通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允许扣除”这一税前扣除管理流程,既尊重事实又宽严相济,对不合规凭证给了纳税人补救机会,切实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至少两种情况下白条应允许入账,一是“客观不能”导致无法取得发票时的白条,二是不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 。

当然,对于不真实、虚假的白条,绝对不允许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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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应不应该入账?

既然允许白条入账,那么到底是入账对纳税人有利,还是不入账对纳税人有利?答案是入账有利。

首先,从会计角度,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只有入账才能准确核算,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

其次,从税务角度看,《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十五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后续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先入账。也就是说,只有当时入了帐,后面才有补救的机会。

当然,如果当时未入账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措施,《办法》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有不超过五年的追补期限。但是往前追溯可能涉及到账务及申报数据的调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申请退税等大量工作,比较麻烦。

最后,从行政处罚角度看,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白条入账”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基本一致,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文中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并”字,说明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所以确切地说,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真实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发票,则应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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