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切勿白条做账,白条的涉税风险非常大(最新发布)(2)
时间:2020-10-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都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纳税人白条入账后,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处罚都较轻微。 3 入账的白条怎样补救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等条款对不同情况下如何补救扣除作了详尽的规定,总结如下图: 注:不考虑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等特殊情况 通过学习《办法》相关条款,笔者认为白条补救扣除的基本原则是:“迟补不如早补、被动补不如主动补”,就是说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发票不如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被动补开不如主动自行补开,这也是对纳税人最有利的补救方法。 4 发生当年未税前扣除,以后年度补开发票,是否必须追补扣除? 相关政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办法》第十七条。 对上述规定有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只允许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例如:2017年,M公司发生一笔费用8000元,因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做了纳税调增,2019年该公司取得了发票,应该如何税务处理呢?按照上述观点:允许扣除,但是不能违反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应追溯调整到2017年扣除。 观点二:可选择在当年扣除或追溯补扣。理由是《办法》第十七条表述的是“可以”,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追补,也可以选择直接在当年扣除! 笔者基本倾向第二种观点。为何是基本?因为我认为此观点正确但不够严谨,应该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很大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对当期损益影响轻微的支出,可直接在当年扣除。 这么处理的理由是:小额支出对当期损益和财务状况影响很小,而且如果非要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假如追溯调整后发生年度亏损,则需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就可能导致办理退税、调整纳税申报表等大量繁琐的程序性工作。这会影响征纳双方的效率,与《办法》“放管服”的起草理念也不相符。 5 未付款的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的三性之一“真实性”的解释: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办法》出台后,各路大咖对此纷纷解读,其中关于何谓实际发生的争议最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认为只有付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才叫实际发生,才能税前扣除。我认为这种观点的主要问题是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的原则曲解为收入实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支出(费用)实现收付实现制,颠覆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观点二:实际发生≠实际支付。认为“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中的“支出真实”是指“会计确认的经济业务真实”,“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而是指因固定资产已经使用、货物已经销售、劳务已经提供、租赁期已经开始、资金已经占用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归属于当期的成本(损益类)、期间费用、税金(指记入损益的税金)、损失等;认为只要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哪怕销售方因为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没开具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