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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中级)高频考点: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3)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4.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例题•多选】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    )。
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协商同意
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
【答案】ABCDE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1.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特性
  (1)完全有价证券、 要式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2)无因证券:持有票据能实行票据权利,不问取得票据的原因,但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或恶意取得,不享受权利。
3.票据功能:汇兑功能:异地支付能力;支付与结算功能;融资作用:票据贴现;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4.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依据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行为,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属于票据的流通转让方式,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权利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的收款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
  (4)保证: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5.票据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3)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限制: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单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6.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3)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便是盗窃罪而得的票掘,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C.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权利人对原因关系的取得无需说明
D.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