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中级)高频考点: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3)
时间:2018-02-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4.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例题•多选】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 )。 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协商同意 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 【答案】ABCDE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1.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特性 (1)完全有价证券、 要式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2)无因证券:持有票据能实行票据权利,不问取得票据的原因,但以欺诈、偷盗或胁迫手段取得,或恶意取得,不享受权利。 3.票据功能:汇兑功能:异地支付能力;支付与结算功能;融资作用:票据贴现;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4.票据行为 (1)出票:出票人依据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行为,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属于票据的流通转让方式,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权利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的收款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 (4)保证: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5.票据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3)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限制: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单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6.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3)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便是盗窃罪而得的票掘,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C.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权利人对原因关系的取得无需说明 D.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