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四节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四节 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应当经证监会注册。 (2)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注册的申请 (1)基金注册申请提交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内容: 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②管理人、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基金的运作方式; ④封基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基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⑥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⑦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⑩管理人、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⑪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⑬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⑭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⑮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⑯争议解决方式; ⑰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曰期;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