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1)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2)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经证监会依法核准,取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业务资格 2.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条件: ①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③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规定 (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1.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1)高管的条件 ①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所谓“相关的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工作经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