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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学习内容 知识点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 责及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行业的 自律监管 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行业的 自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1.基金监管体制,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主体及其职权的制度体系
2.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依法对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
3.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4.证券交易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一、政府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
(一)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1.证监会依法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
2.证监会内部设有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具体承担基金监管职责
3.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4.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职责:
(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
(2)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
(3)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
(4)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
(5)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
(6)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6.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1)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基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2)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
(1)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
(2)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2.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2)证监会调查取证的职权:
  ①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④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⑤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⑦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3.限制交易
(1)当事人操纵证券币场等行为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如果任其继续进行交易,极有可能会破坏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2)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三)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证监会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4.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但经过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宫等职务。
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1.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3.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
4.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增设“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以及主要职责等内容,为确定基金业协会的地位和规范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权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1.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人协会成为会员
3.基金行业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1)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人协会的,为普通会员
(2)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1年,同时符合资产管理规模标准及合规经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3)联席会员包括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规定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为基金业务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4)特别会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4.同一机构从事多种与基金相关业务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5.协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参与协会治理
6.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其为众多证券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组织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是市场的管理者,具有法定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其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这是其自律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4.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二)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1.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基的上市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均有具体规定
2.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设有基金交易监控系统,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以及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运作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等
2.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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