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4章高频考点: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1.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2.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行政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3.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行政监管,即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本书采用狭义的基金监管概念,即基金监管专指行政监管 4.相应地,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力量所实施的监督或管理,分别采用“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社会力量监督”来表述。 (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政府基金监管的内容,不仅涉及各种基金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基金机构的活动规则,而且还涉及基金市场其他诸多方面的监管,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均有权监管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政府基金监管活动贯穿基金机构从设立直至终止的全过程,包括市场进入、市场活动和市场退出的各方面制度,体现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连续活动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与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及其权限和职责,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有关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相比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而言,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二、基金监管体系 1.基金监管体系,即为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2.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3.基金监管目标,是指基金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4.基金监管体制,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主体及其职权的制度体系 5.基金监管内容,是指基金监管具体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基金市场主体的活动 6.基金监管方式,是指基金监管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称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 (1)广义的监管方式,包括对基金市场主体即基金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对基金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对基金机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某些法定情形后的处置措施,分别体现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2)狭义的监管方式,也称为监管措施,通常不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而仅包括检查及其后续的处置措施。 7.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体制的设置、内容的选择、方式的采用等均须以基金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宗旨,基金监管就是为实现监管目标。 三、基金监管目标 (一)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1)投资人是基金市场的支撑者 (2)在基金市场上却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管理人,投资人往往专业知识欠缺、信息获取途径不足、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薄弱,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2.基金监管对于基金市场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给予保护。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1.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切实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形成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率、有秩序的基金市场的基本前提 2.在加强对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规范和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为我国基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创新,推动我国基金市场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基金监管的重要目标。 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基金监管活动始终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作为基本原则,应该集中体现基金监管的本质属性和根本价值,它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 (1)所谓基础性,是指它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基础,背离这些基本原则,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实现 (2)所谓宏观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对基金监管根本价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炼,是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对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 2.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 *对于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 *应完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在基金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3)高效监管原则 *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高效监管原则首先要求基金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要赋予基金监管机构以合法的监管地位和合理的监管权限和职责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现代化的监管手段也是高效基金监管的保证。 (4)依法监管原则 *政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政府基金监管机构是行政主体,监管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政府基金监管机构所采取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依法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5)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审慎监管原则是金融业特有的一项监管原则,旨在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维护投资人或者存款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基金监管遵循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偿付能力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审慎监管原则贯穿于基金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的全过程,体现为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规制。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特别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元素之一,因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基金活动和基金监管 *公开原则,不仅要求作为证券监管对象之一的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这也是政务公开原则的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