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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基础知识重点:中介机构(14)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资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二)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应分别开立三个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签订合同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保证金规定。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转融通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事先征求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获得的收益应按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人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账户中的持券情况不用披露。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各类资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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