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法律法规知识三色笔记第六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
时间:2018-02-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六、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1.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七、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考点八、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