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呗网:一起考呗移动版

考呗网 > 证券从业资格 > 考点精编 >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

2018年证券法律法规知识三色笔记第二章:公司法(7)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十九、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考点二十、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有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考点二十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