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法规精华讲义:第三章 第七节 其他业务(4) 时间:2016-1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五)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