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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批次药品被查不合格 处罚标准来了(最新发布)(4)

第二十四条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50%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10年以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所获收入6.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0年以上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3.7倍以上6.8倍以下的罚款,20年以上30年以下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存在一般缺陷但未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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