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批次药品被查不合格 处罚标准来了(最新发布)(2)
时间:2020-12-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第五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30%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一)能够证明完全履行了法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职责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所获收入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所获收入1.2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未发现涉及假劣药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收入2万元以下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7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收入2.3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涉及假劣药品的; (二)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收入3.7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收入2.3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尚未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 (二)未发现涉及假劣药品的,并且其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涉案药品风险性低的; (四)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符合原料药标准的; (二)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三)涉案药品尚未销售的; (四)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尚未使用药物的; (二)销售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的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 (三)修订药品标签、说明书未经核准,不涉及规格、用法用量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收入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的; (二)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 (三)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存在一般缺陷但未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3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处罚: (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 (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 (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3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的; (二)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 (三)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37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3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7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方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销售涉案药品的; (二)涉案药品尚未销售的; (三)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四)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者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进入平台经营的; (二)涉案药品尚未销售的; (三)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 (四)主动采取改正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8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销售行为发生在医疗联合体的; (二)主动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一)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各项制度的; (二)配备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三)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四) 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从重行政处罚,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仅涉及三级召回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7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8.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6.7倍以上8.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 两年内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1人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