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权威解答广东宅基地政策(最新发布)(3)
时间:2020-06-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14、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 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16、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须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如果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已有住房保障。 17、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必须退出原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规定,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户口迁出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8、村民建房的高度和面积有限制吗? 有限制。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19、人均土地少的地区,如何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20、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