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亍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l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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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粒供应出现困难
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中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中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ll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题中的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因而排除A。B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是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项,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D项,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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