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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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4年1月8日,张某、王某、李某3人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其中,张某以房屋出资,当日将房屋交由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2024年8月15日,在甲公司的催促下,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张某于()开始享有股东权利。
参考答案
A
解析:
选项A当选,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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