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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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考情点拨】考点是合同的相对性。 【应试指导】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形成的债的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虽然甲公司实际履行合同时是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履行,但是因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以当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时,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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