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10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说法正-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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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曹某于2010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12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12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12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10天为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12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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