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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解析](1)有效。因为该合同是在捷通公司与A设计院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议,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
(2)有效。因为分包经过了发包人同意。
(3)由A设计院、捷通公司、丙路政管理处负连带责任。共同过错导致连带责任。
(4)由发包人市政部门、施工人捷通公司、设计人A设计院、管理人丙路政管理处负连带责任。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可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由其妻和其父母主张。
(6)可向丁搬家公司主张雇主责任,也可向上述单位主张侵权责任,闫某对此享有选择权。丁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上述单位追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该法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陈某可向搬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向上述单位主张侵权责任,陈某享有选择权。丁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上述单位追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该法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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