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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解析](1)甲拾得藏獒精心喂养以及登报寻找失主,为藏獒的管理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狗咬伤行人是由于甲管理不当造成的,并非管理的必要费用,因此不应当由狗的主人偿还。
(2)甲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藏獒的主人偿付喂养的费用以及登报的费用。
综上,由于狗处在甲的管理下,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到了狗的主人,应当由狗的主人补偿甲登报的费用和喂养藏獒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