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
(1)人民法院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活动自觉地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一致的。同时,党的领导并不等于党直接办案和审批案件,主要是保证监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从政治上、路线方针和政策上对人民法院进行领导。(2)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都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3)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4)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