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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分析与提示】
1.事项(1)甲局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2.事项(2)中乙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乙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应报甲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审批。
3.事项(3)中甲局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行政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应记人“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应记入“应缴预算款”账户。]
[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金收入应上缴财政。]
4.事项(4)中乙单位的做法正确。
5.事项(5)中乙单位的做法正确。
6.事项(6)中乙单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在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损失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