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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3个月未还。
【考点】盗窃、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挪用公款、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自首的认定
【解析】对于这种事前的故意,如果大家按照僵化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认定,就会认为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然后对赵某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钱某终究是被赵某杀死的,而且赵某已经实行了杀人行为。所以,对这种情况,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参考答案中所说的做法: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很多考生认为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应该称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这是正确的。但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分为好多种,本题这种称为事前的故意,即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第二个行为是过失,但其实是第二个行为才达到第一个行为的目的。所以,参考答案也是正确的。
【陷阱点拨】本题提示我们以下几点:(1)要充分重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每年都会考到因果关系,2009年更是考了一个理论问题。对这些重点知识点,必须掌握得很细致,否则碰到稍微问的深入一点的题目,考生就不会圆答了。(2)用欺骗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考生对这个观点一直有异议,但是从2007年和2010年来看,这个观点已经获得了命题老师的认同。(3)答题时不要想得太多。很多考生认为孙某构成贪污罪,因为她根本还不上这么多钱。请注意:题目并没有讲孙某的经济状况。能否还得上也不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二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题目上,看不出来孙某试图非法将公款据为己有。所以,只能认定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