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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行政复议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1.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

(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

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对不作为违法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特定管辖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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