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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误接污水管道致月亮湖水质恶化 安徽高院发布生态环保十大案例(最新发布)(3)

【基本案情】月亮湖位于某项目地块东侧,水面遭受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2019年3月28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月亮湖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该项目一侧有两个非法排污口。经确认,该项目小区于2017年窨井发生污水外溢,房地产公司误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导致该窨井受纳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月亮湖,致使湖体水质恶化。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489813元。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磋商,2019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489813元,由房地产公司以自主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于2020年8月前完成修复工作,修复结束后, 该房地产公司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

【裁判结果】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九 材料厂造成环境污染被罚,不服行政处罚诉法院被驳回

【基本案情】宏超环保材料厂位于滁州市城郊社区三道坎,主要经营石料、免烧砖加工、苗木种植销售。2018年9月5日,原滁州市环保局就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驻滁督察组反映的宏超环保材料厂物料裸露、道路积尘严重问题,派监察支队进行现场检查,认定宏超环保材料厂从事水泥砖生产,生产场地及道路未硬化,砂石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原滁州市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宏超环保材料厂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宏超环保材料厂不服,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滁州市环保局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对宏超环保材料厂经营者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认定宏超环保材料厂生产场地及道路未硬化,砂石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宏超环保材料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2019年12月2日,该院驳回宏超环保材料厂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宏超环保材料厂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2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 生态环境局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被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发现世杰油脂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12月12日向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世杰油脂公司逾期未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未对世杰油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后督察。2018年8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继续履行环境监管职责。10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函复,认为世杰油脂公司原厂因选址不符合要求已拆除、在桃园镇吕寺工业园建厂项目已受处罚,其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依法对世杰油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虽对涉案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未对涉案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虽书面回复,但仍未能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应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6月21日,该院作出判决:确认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继续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依法对世杰油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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