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布6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最新发布)
时间:2021-05-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5月15日是第十二个全国公安机关“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日,宁夏公安厅发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7月,宁夏天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操为了躲避债务,教唆吕某签订虚假工程协议和欠款协议,并指使吕某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丰煤矿,要求天丰煤矿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利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163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天丰公司支付吕某1557万元工程款。同时施某操还教唆杨某祥及其亲戚朋友20余人以伪造的工资欠条,冒充该公司员工到惠农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严重损害了天丰煤矿实际债权人的利益。 2018年3月,石嘴山市惠农区经侦大队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法院成功止付了因虚假诉讼而被申请执行的款项,挽回经济损失2756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对20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缓刑不等的刑罚。 陈永强、胡建军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胡建军、陈元在银川注册成立11家空壳公司,通过伪造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假木材收购、对外虚假销售活性炭为主,以农产收购发票为进项,勾结河北籍被告人陈永强和鲁辉娟、鲁辉静,指挥胡兵、刘涛、刘春燕、郭越、邓晓华等人,在其3处窝点,向河北、北京、广东等19个省区的219户下游企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截止案发,共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1.4万余份,进销项价税合计达10亿余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1亿余元,严重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020年7月,经法院审理,判处陈永强、胡建军、陈元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不等的刑罚。 黄兴、李军骗取贷款案 2018年1月15日,李军以其注册成立的公司名义向固原市原州区惠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同年1月22日,惠民担保公司经过初步审查,有意向李军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李军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于是联系负责其贷款担保业务的黄兴(担保公司职工)帮忙。黄兴通过购买虚假印章、利用身份证合成软件等手段伪造了12份担保人材料交给李军。李军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并加盖手印。后李军用12份虚假的保证人材料及其朋友的房产,向惠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2018年2月12日,李军与惠民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书》。同日,李军与固原农村商业银行清河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取得26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李军未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惠民担保公司偿还了26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57501元。 原州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黄兴、李军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21日对二人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经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黄兴、李军以提供虚假担保人信息手段给担保公司,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并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惠民担保公司的本金及利息。 上海至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至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全国各省市开设50余家线下门店。通过业务人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允诺年化收益率8%-12%的高额回报;以渣土运输特种车辆融资租赁收益权及氢气能源车辆租赁收益权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非法幕集资金约人民币13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约7亿余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021年1月2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上海至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1月28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彤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3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刘玉明、杨富雄保险许骗案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玉明在山东省以1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神行者越野车。2018年秋天,刘玉明伙同被告人杨富雄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为该路虎越野车购买了车辆商业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自燃险等)。2019年2月26日,刘玉明驾驶该车辆沿309国道行驶至彭阳县王洼镇黑石头河附近,故意制造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将车辆电瓶线用打火机点燃,伪造车辆自燃的事故现场,预谋骗取保险赔偿金26万元。后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识别并及时报案,刘玉明和杨富雄骗取保险赔偿金的行为未得逞。 2020年1月,经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刘玉明、杨富雄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宁夏鸿天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