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透过表象厘清真相,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3-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机制,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个命题作出生动注解。2020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先后甄别研判破产监督类案件线索204件,审结66件。省检察院直接跟进指导办理案件50件,确定南京市检察院等4家单位为联系试点院。 破产程序易藏虚假诉讼,民事调查揭开沉默的真相 哥哥为何要把由弟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告到破产?一起举报线索,引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关注。经审查,陈某凭一份与某运输公司签署的2000万元借款协议诉至法院,并提供了11张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交付借款的凭证。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弟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借款事实,判决运输公司向陈某归还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拿到判决书,陈某马不停蹄地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这笔借款看似毫无破绽,但检察官却发现了疑点。起诉时,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系事后补签,作为关键证据的承兑汇票复印件绝大部分系存根联,而并非原始票据凭证。正常情况下,存根不能作为流通凭证。检察官又调来公司账册,梳理历年来累计数亿元的流水往来,未发现该笔借款。通过走访数家银行,对11张承兑汇票流转情况进行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其中至少13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与原告陈某无关。无锡市检察院遂对该案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原审判决被撤销。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环节。”无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周杰告诉记者。此种行为在2018年9月“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有了定性。其中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无锡两级检察院以“一”带多,逐个突破运输公司破产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 为确保破产监督案件办理公开公正,无锡市检察院还创新运用了公开听证的方式。2020年9月,为厘清某大型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是否虚假申报债权,该院邀请当事人及破产企业原管理人、人民监督员到场,检察长朱良平主持这次公开听证。根据评议结果,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江苏省破产人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无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陈瑞表示:“破产案件关系复杂,无锡检察机关办案扎实,证据令人信服。” 线索有了,如何循迹追踪,深入监督破产案件中的违法情形?江苏省检察院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手段作用,依法运用民事检察调查权,在破产案件监督中屡有新突破。 2020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与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研讨会,结合民法典实施背景,深入探讨破产案件及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相关问题,以期破解监督难题。 “将破产案件监督与防范虚假诉讼结合,是一种拓展和创新。”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指出,破产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区之一,因虚假诉讼权益受损的债权人想要得到救济,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来代表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申请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打击虚假诉讼极为有力的手段,其核心在于充分运用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另一个突破是在支持起诉方面。泰州市某建设企业因经营困难停产,成立清算组并向法院申请破产,但王某某等21名职工被拖欠的41万余元工资却未得到清算组确认。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审查王某某等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证据材料后,确认21名职工的债权真实合法,决定支持起诉。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进工资债权登记和清偿情况,21名职工拿回了欠薪。徐州等地亦有破产监督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 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实践。江苏省检察院通过推出全国各地破产案件指导性案例、省内优秀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全省开展监督,巩固破产案件监督成果。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刘霞表示:“江苏检察机关以破产监督案件的办理为切入点,在拓宽民事检察案件范围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清退造血两手抓,因企施策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在法院有40余起诉讼纠纷,其中37起为员工讨薪案件。如皋市检察院从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涉及木业公司的案件,全面调查木业公司状况,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资产和负债状况。审查发现,该木业公司债务缠身,盘点现有资产仅数百万余元,但累计债务近千万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员工们的欠薪,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也很难兑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