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可用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方式审查金融高管任职资格(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4-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九条 考察谈话按以下权限进行:银行的董事长、行长、分行(不含二级分行、农村中小银行分行)行长,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考察人参与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组织的考察谈话;其他高管人员由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自行组织考察谈话,原则上应有处级领导干部参加。 相关负责人可以视情况授权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代为履行考察谈话职责。 第十条 考察谈话应根据拟任高管人员的申请材料、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及拟任职机构的机构类型、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谈话内容重点,全面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并对拟任高管人员就廉洁从业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确定进行考察谈话的,应及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申请单位。如拟任高管人员不能按时参加谈话,应提前告知北京银保监局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考察谈话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记录由专人记录,经考察人和拟任高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通过考察谈话发现拟任高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明显欠缺等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将向申请单位或上级管理单位通报谈话情况。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机构在决定聘任高管人员前,应对拟任人员进行必要的履职调查,特别是加强对拟任人任职回避情况的调查,确保拟任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各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通过任职资格审查,发现拟任高管人员存在不适于担任拟任职务的违法违规记录,不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等情形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或者个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机构应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的评估机制,通过开展专业培训、定期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督促高管人员持续关注、学习并充分掌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辖内中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3〕123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