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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发布首批全省法院参阅案例(最新发布)(3)

2018年11月,河北金圣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兴环球公司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经济损失7655302.03元;2、判令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国兴环球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承担。本案审理中,河北金圣公司称,当时急于起诉,代理人未掌握全部证据,后才知道河北金圣公司与无水港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并约定了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及担保费,故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国兴环球公司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8409999.99元。

裁判结果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冀10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损害赔偿金10885479.34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冀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二、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金3945986.3元;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国兴环球公司提起诉讼且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如果国兴环球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如何确定河北金圣公司的损失;3.如果国兴环球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华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国兴环球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的立法本意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申请人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判决顺利进行。如果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才应当赔偿。否则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起诉是否合理、申请保全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诉讼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首先,本案中《委托代建协议》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2011年10月30日全面交工,达到入住条件。代建内容不仅包括八栋楼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征地、拆迁、项目勘察、设计等诸多工作,该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显然无法完全履行。且该协议约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总投资为24225万元,国兴环球公司仅支付了1100万元代建费,国兴环球公司支付的代建费只占总投资的很小一部分,显然不能据此认定《委托代建协议》未履行系河北金圣公司违约所致。该协议从签订到国兴环球公司起诉历经长达六年时间,国兴环球公司除支付了1100万元代建费之外,双方再未发生其他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国兴环球公司对此亦无合理解释,而河北金圣公司对《委托代建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及履行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国兴环球公司自称2013年7月发生股权变更,公司现任股东和工作人员对签订该协议的具体情况均不了解,直到本案二审庭审中,国兴环球公司仍无法说清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国兴环球公司以河北金圣公司未依约履行《委托代建协议》为由向河北金圣公司主张1.337亿元的高额违约金,却对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陈述不清,亦无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国兴环球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向河北金圣公司主张1.337亿元的高额违约金并查封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的财产,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国兴环球公司的起诉,不能认定是善意且合理的。其次,国兴环球公司申请对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一审法院依据国兴环球公司提供财产线索,对河北金圣公司名下香国用(2014)第0035号与香国用(2014)第0036号两块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在河北金圣公司提出以无水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置换保全时,国兴环球公司明确予以反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裁判,防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如果国兴环球公司起诉的目的仅是获得1.3亿元违约金,那么河北金圣公司提供足额货币保全,显然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国兴环球公司利益的实现。从国兴环球公司不同意以现金保全置换土地保全的态度以及国兴环球公司提交的不同意置换查封土地的书面意见,可以看出国兴环球公司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违约金,国兴环球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亦非为了保证判决执行。综上,国兴环球公司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均存在明显过错,应认定国兴环球公司申请保全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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