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法规精华讲义: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从业资格(3)
时间:2016-1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 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 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考点九、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 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⑷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十、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1.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2. 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 (2)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3) 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4. 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 不符合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规定的条件。 (2) 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 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 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 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 其他情形。 5. 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 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 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 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 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5) 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6. 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7.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 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 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9. 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考点十一、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