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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河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通知(最新发布)

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豫职鉴〔2018〕3号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管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开考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省统一鉴定开考的职业是育婴师,省试验性鉴定职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

二、补考职业范围

按照部鉴定中心安排,今年针对2017年11月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人员、理财规划师、秘书、速录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健康管理师、信用管理师等10个职业统一(试验性)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含1级、2级两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2018年5月。

三、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及数据上报

(一)全国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日期分别定为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见人社鉴发〔2018〕1号文。全省统一(试验性)鉴定具体时间安排及考核方案详见附件1——2。

(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数据要按时提交,不参加考试的批次必须提交不参加信息、结束业务流程,交费电子表按传统模式同时上报。省中心上半年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4日,下半年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8日,逾期不报的单位将不安排参加本次统一鉴定。

(三)河南职业资格工作网( ha.osta.org.cn)为统考资讯网络唯一官方发布平台。各机构电子缴费表仍使用“工作网河南省管理平台的鉴定专用内部通迅系统”上报。

四、高度重视,严格报名管理

(一)报名点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明确规定只能进行最后一次补考的职业,不得组织、接收新的报名人员。

(二)报名点应按照《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点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申报条件及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审核原件,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放宽申报条件。报名截止日前未通过省中心审核的不得参加考试。对初审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考生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报名应专人录入,仔细核对,录入报名系统后的信息应由考生本人或指定代理人确认,确保准确无误。报名点工作失误导致信息录入错误的由报名点承担相关责任。

五、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一)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2级)综合评审均采取考生提交论文并参加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生撰写的纸质论文由考生在参加综合评审考试时带到考场提交,综合评审考试时间为考试日当天下午。人力一级综合评审从2018年5月开始实行上机考试。

(二)心理咨询师(2级补考)、企业培训师(1级、2级补考)、职业指导师(1级补考)的综合评审仍采取口头答辩方式进行,答辩时间安排在5月19日进行。考生面试日期、地点、分组、答辩场次及顺序分别在网上和考试现场提前公布。考生应在公布的入场时间内集中入场,不能按时入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考生口头答辩入场时需出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准考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书原件,不能提供的不得入场。

(四)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和职业指导人员2级综合评审补考的考生,需提前上交论文,市中心和省直报名点统一收取后提交省中心。省中心论文收取截止时间为4月20日。超过截止日期未收到论文的,考生综合评审将按零分处理。

(五)综合评审采用书面答辩方式的职业,书面答辩在考试日当天下午进行。需要提交论文的,考生自行携带到答辩考场,由监考人员现场收取。

六、统一鉴定考点安排

(一)省直报名点、1级2级职业级别以及省试验性鉴定职业由省中心统一进行考务组织。受省中心委托,省辖市可负责属地3级、4级、5级职业的鉴定考务组织,若同一职业级别报名人数不足15(含补考)人,由省中心在省直统一安排考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