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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最新发布)(3)

  一,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下简称“解释”)因本案为2000年起诉没有“实际施工队人”���说法,会同县水利局(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确实书面委托了且证明了此工程款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陈向红负责,所以才没有把会同县水利局(现已并入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解释”至今一直生效,具备往后直至今天的效力,因此陈向红从2005年1月1日起一直是“实际施工人”、“实际债权人”的说法是合法的。

二,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本工程是当年贵局的电力工程公司转包给陈向红,由陈向红负责全额垫资、组织生产。水电工程公司负责技术和索讨工程款,但在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老百姓阻工九次,三年才完工,而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在2000年便因各种原因取缔并入了会同县水利局,工地一切技术、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索讨工程款都是全权委托陈向红完成的,而且造成了巨大的亏损。尽管一审二审过程中陈向红���用了诉讼技巧来善意地规避会同县水利局转包的事实,是维护授权主体和代理主体的正确做法,且并不违法,根据2005年1月1日“解释”,贵局以上行为是转包行为,即贵局是“转包人”,陈向红的行为是转包工程干的实际施工人。陈向红依法合理讲义气地没有追偿转包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却是无偿代表转包人本应由转包人自己主张的支付义务,达到和谐共处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基本目标,执行标的到账之时,贵局应根据原来的书面承诺及事实真相尽快支付陈向红,以便及时支付当时所欠的民工工资及产生的利息。

特此再次申请

   申请人:陈向红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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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

原水利局已出具的相关委托中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在案卷中可以查到!(在本次贴子中相关证据照片已作为附件上传了,但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在贴子中出现)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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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

会同县水利局当年出具了相关委托并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在案卷中有的,(本次贴子本来上传了相关证据照片,为什么看不到呢)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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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

会同县水利局当年出具了委托并明确说明了本案的实际债权人是陈向红!相关证据在案卷中!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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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5100023

难道真的没有能管得了这种情况的相关机关和部门吗?非得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又要等十八年吗?我作为一个当时参与建设施工的工人代表是那么的无助和气愤!请求相关部门重视并积极处理!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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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05113656

会同县水利局:做为当年一名当年在岩头水库的建设者之一,又因我们班组的工资未付清而成为了现在的债权人,近二十年来,当年所有的知情人一直都知道是陈向红垫资、带人把工程干完的,业主所欠的工程款,实属陈向红无力付清的他下面那些班组的工资款,陈向红才不得以你局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来讨要此款,从你局2002年和2014年分别向法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可以看出,你局两次都明确声明了“因本案的全部债务实际系涟源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陈向红所有,故全权委托陈向红、金文华催讨此款”。所以,多年来,我们这些班组长都一直只向陈向红讨要未付清的工资和利息,从���来你局索要过,现今法院终于把款执行到你局账上了,没想到你们却牵强附会所谓“共同建设关系”来掠夺本应属于陈向红的工程款,请问我们这些当年辛苦参加建设的农民工,现在应该向谁来讨要这些血汗钱!!!请回复!!!

2018-06-01 1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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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Chen

会同县水利局何时依法支付陈向红历经18年辛苦起诉、执行、信访…而来的民工工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