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最新发布)
时间:2021-01-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请求尽快向实际债权人(实际施工人)陈向红支付已到账执行款,监督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陈向红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并继续执行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和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返还诉讼费及执行费等费用的 怀化市信访局于2018年3月9日受理我信访事件,因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全部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和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返还诉讼费及执行费等费用)同时也没有将执行款依法直接支付给陈向红,导致浪费了民工代表多次前往会同县水利局摧讨的差旅费达几万元之多。 2018年5月29日水利局局长张秀云通知前往会同县水利局商议执行款支付的问题(张秀云未出席),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代表刘子龙(未出示任何委托手续)律师答复:陈向红只能收取执行款的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余款项应归会同县政府所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且以会同县水利局名义向陈向红送达了“关于陈向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答复函”认为该工程是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与其共同建设关系,所得利益属于共同所有,而对陈向红因追讨此款代付的诉讼费、代理费、上访等差旅费、工资费用和陈向红建设此项目时的亏损、未付的民工工资及工资利息、垫资款等一切费用却不承担责任,完全表现一付强盗嘴脸,其行为不仅是违法的、更是可耻的,刘子龙与水利局张秀云局长多次公开认可的陈向红实际施工人身份也予以否定,其“雁过拔毛”的行径表露无遗,以达到非法侵占陈向红的合法利益。 现特请求继续监督责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完毕并再次信访请求上级机关责成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给陈向红已到账执行款,便于及早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以避免涉案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报告人:陈向红(电话号码:188****8586)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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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ls0072 尊敬的网友EchoChen: 您好!您反映的“请会同县水利局尽快支付拖欠十八年的民工工资执行款”收悉。现根据案件事实回复如下: 一、 陈向红并非原案件当事人,而是委托代理人。 1997年7月23日,我局下属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与原会同县岩头乡水电管理站、岩头乡人民政府签订《会同县岩头乡皮坡水库拱坝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承包建设该水库,岩头乡水电管理站系发包方、乡政府系担保方。合同签订后,陈向红投入设备、资金材料进行施工,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提供施工资质、进行技术指导和资金管理(有法院庭审笔录记载,陈向红本人陈述),因资金问题,先后停工6次,1999年4月8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又因资金问题,导致停工2次,后1999年6月8日竣工,7月13日验收为“基本合格”,7月16日,会同县水电工程公司、会同县水电局、岩头乡政府、岩头乡水电站、岩头乡溪坪村委会对该水库工程进行结算,认定造价为448891.8元,岩头乡水电站支付了217461.4元。2001年11月26日,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不年检,被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2000年11月29日,我局作为原告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同县岩头乡水利工作站、岩头乡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5日对会同县水电局与岩头水利站、岩头乡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作出(2000)怀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岩头水利站支付原告会同县水电局修建会同县岩头乡皮坡水库拱坝工程欠款231430.40(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1999年8月1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岩头水利站支付会同县水电局违约金5000元;3、由被告岩头乡政府对岩头水利站上述给付义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责任。2002年4月20日,原告会同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执行款项工程款231430.4元、逾期付款利息776796.14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1013226.54元我局账户。2017年4月12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二、 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已经注销,该执行款的支付,需要陈向红提供依据,我局多次通知陈向红及代理人金文华提供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原始合作协议,我局代理人查看原始案件材料,案件中亦没有此协议,但发现陈向红在2001年3月15日开庭时,作为我局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 法官询问:“陈向红与会同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是什么关系? 陈向红答:“我帮助他们打工,我出钱出人力,他们控制资金搞管理” 第二次法官问“是什么关系? 陈向红回答:“类似于合伙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