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基础(最新发布)
时间:2019-01-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第5章由2个部分内容组成:(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全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20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和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将2选1出现在您的考卷上。 第1单元 企业所得税基础 考点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P169、170)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 表5-1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表5-2
考点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P184、171) (一)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P189)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