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票据权利(最新发布)
时间:2019-01-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10单元 票据权利 【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76)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考点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P76) 1.按期提示 【相关链接1】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考点3】付款请求权(P79)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 表3-10
(2)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2.拒绝付款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上存在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付款人拒绝付款、被追索人拒绝支付票款)。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例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考点4】追索权(★★★)(P83)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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