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最新教材)(9)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房屋原值的确定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投资联营的房产 (1)真投资:被投资方交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假投资:投资方/产权人交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融资租赁房屋——从价计征,由承租人交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考点】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2)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3)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4)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8)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 (10)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 【注意】(9)、(10)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2.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