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考试:防火篇案例分析关键句35句,请收藏!(最新发布)(2)
时间:2020-07-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1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临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2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2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2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门槛或慢坡150-300mm)。 2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公共建筑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6、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27、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2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29、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30、消防登高作业场地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31、场地与建筑的距离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