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资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11页纸质(7)
时间:2018-05-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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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8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P28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
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P28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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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
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P29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P295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
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P29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P298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P300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
(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
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P308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 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
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P309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P312 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规定,在这种
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
起反诉或者上诉。
P319 《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P32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
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P324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土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P326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 个月内提出。
P332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法定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P333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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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P334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
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P336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
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依法进行。
P340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P341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
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P342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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