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资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11页纸质(3)
时间:2018-05-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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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生产或者提供;(3)巳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
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P7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于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日,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P7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P8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
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
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
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P82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
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P83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
诚、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
关投标均无效。
P85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P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
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
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P89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P8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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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
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P97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P10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
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
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
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
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
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P105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
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P10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
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
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P110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P114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