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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最新发布)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子项编号: 12.01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材料信息

  (12.01.01)竣工验收备案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 需采用住建局统一表格,参建各方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法人公章。 备案表中需注明备案工程包含的电梯数量。 如同一规划许可证已备案部分单体工程,所剩的面积应不少于本次备案的单体工程面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2   范本可在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下载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签字盖章齐全,必须由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代表亲笔签名,不可打印,盖法人公章,总监注册章应在有效期内。 所列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各单位签署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一致。 各参建单位主体应与施工许可证相符,否则应先变更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3   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4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复印件盖公章和原件(窗口核对,窗口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2018年4月16日后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5   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     原件。 应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复印件盖公章和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 验收意见应为合格。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应基本相一致。 提供《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必须提供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以供查证备案的真实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如本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请在备案表中注明,则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复印件盖公章和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所述的工程名称基本相一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8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保修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或不填);(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或不填);(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或不填);(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本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9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原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由东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  
10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原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  
11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工程   原件,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填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1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办事窗口提交,不得由企业提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办事大厅发证窗口  
13   参建单位名称变更的工商部门核准变更文件   如竣工验收报告上的参建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且属于单位名称变更的。   复印件,加盖参建单位公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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