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这项落户政策,再延长一年!(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1-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积分
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入户
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12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期积分入户分值线和入户指标,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同时,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入户人员信息发送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对落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下一申请期确定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上一期落户人员名单。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将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在居住证登记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