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4)(最新发布)
时间:2017-09-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为什么基金投资过程中承诺的资金不是一次到位? 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基金管理公司某一个数目的资金,但不是一次性交给基金管理公司,而是分几次给。而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缴纳,兑现)所有已经承诺的资金,通常是要的多,拿的少,拿得太多也有投资压力的问题,如果没有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最后的投资回报率就被稀释而降低了。 因为相当一部分资金是没有投资回报的,最多放在银行拿一个利息,这是基金管理公司所不愿意看到的,被稀释而降低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他们下一次募集基金的成功与否。这种现象(没有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也是机构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希望每一份钱都有很好的回报率,他们也要向这些钱的最后所有者负责和交代,回报率是制约这一产业链上每一个机构或环节的关键。 什么是基金募集顾问?他们是如何收费的? 基金募集顾问是代表和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募集新的基金。基金募集顾问通常可以获得所募集基金额的1%一2%的佣金和其他费用,佣金的比例与所募集的基金额的大小有关,也与基金募集顾问为基金管理公司所争取到的基金管理费比例有关,如果基金管理费比例太低(通常是基金额的2.5%),基金募集顾问所得到的佣金比例也会降低。通常佣金比例是基金管理费比例的一半左右,但基金规模比较大的话,佣金比例会低一些。 《公司法》对“募集方式”的规定有什么局限?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一般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 因为,一般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较难形成规模,所以,还需要有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力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 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原因就是因为《公司法》的局限性。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二是投资者不能超过一定人数(比如100人)。 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以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元)来界定。 为什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比创业投资更广? 像商业服务、金融服务、传媒、自然资源和能源、工业、地产等行业都是创业投资基金比较少投资的,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它们则是重要的投资对象。其实,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的投资是从传统产业开始的,如家用电器、日用品等。只是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的网络热开始,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科技创业企业,呈现创业投资的特色。 而中国这个时候正好比较全面接触了国外的创业投资,又把创业投资的认识局限于发展高科技,所以对私募股权基金认识不够全面,不知道创业投资只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只是私募股权基金产业链的一个环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手段比创业投资要丰富得多,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与金融业的资产管理有关,是国外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属于科技部“管辖”。 为什么中国创投行业到了重新洗牌的时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