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社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最新发布)
时间:2021-04-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衔接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二)本企业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型职业(工种),本企业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员工不少于50人; (三)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勾的规章制度; (五)设有负责职工技能培训与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六)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建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 (七)有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等,且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二、评价范围和标准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由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报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评价对象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市企业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四、评价方式 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可灵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事本职业应当具备的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职业常识,采用集中考试方式或者学分累积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考核本职业实际操作能力,可以集中考核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考核。对高技能人才评定,企业还应从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方面进行考核。职业道德评分主要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评分,提倡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作业绩评定侧重考察工艺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方面的能力。 五、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备案 1.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通过认定平台进行申报。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的真实性纸质材料(详见附件)按属地管理原则于5月15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鉴定中心。 2.备案企业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职业标准或规范明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对应制定本企业认定工作方案。市鉴定中心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 3.市鉴定中心自收到申请表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估。审核通过的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统一公布目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