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保险合同准则答记者问(最新发布)(3)
时间:2020-1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体现“保险姓保”。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新准则导致收入规模下降的问题并非我国特有,根据同行测算,欧洲等保险公司执行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同样会出现收入规模的大幅下降。 (二)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形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同时,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外,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问: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一是加强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保险合同准则宣传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及时做好新准则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加强实施指导。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各地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准备情况,做好监督指导,了解收集新准则实施准备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三是加强政策协同。财政部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保险合同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会同税收部门抓紧研究新旧准则下税收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