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就新保险合同准则答记者问(最新发布)
时间:2020-1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原标题: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保险合同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新保险合同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完善保险合同准则的背景? 答: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进一步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上述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统称原准则)增强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于规范实务中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会计司自2018年初启动了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项目。 问: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 答:基于我国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会计司在保险合同准则修订过程中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见,全面研究我国新形势下修订保险合同准则的必要性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是起草修订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起草了修订初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同时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具体技术问题充分沟通和探讨。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7月,结合国际保险合同准则的最新修订,再次就修订中的重点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组织模拟测试。为评估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财政部联合银保监会组织部分保险公司开展模拟测试工作。参测保险公司共6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分别约占整个保险行业的73%、72%和55%,具有重要性和代表性。测试结果基本符合国际国内同行的预期。 五是正式发布准则。在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和模拟测试分析的基础上,会计司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 问: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 原准则下的保险合同定义未对保险风险对保单持有人影响、保险风险包含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导致实务中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此外,新准则还对原准则未予明确的保险合同合并和分拆作出了规范,以反映保险合同的商业实质。 (二)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 原准则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未作明确要求,实务中保险公司采取的计量单元大小不一,可能导致利润分摊不合理、损失确认不及时等问题。为更好地反映保险合同风险及盈亏水平等相关信息,新准则引入了保险合同组合和合同组的概念,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类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并以盈利水平等为基础,将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确认和计量均以合同组为基础单元。为更好地体现保险服务业绩,避免不同时期签订的保险合同因盈亏相抵而不恰当地影响各期损益,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三)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