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销售货物应税行为
时间:2017-08-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六)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3.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 (1)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例2-26】承【例2—22】,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与销售相关的交易以及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1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②28日,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500个,每个收取加工费80元,已加工完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8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2)视同销售。企业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视同销售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例2-27】承【例2—22】,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的视同销售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10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营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80 000元,计税价格为25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22 5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00 公司自营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销项税额=250 000 × 17%=42 500(元) ②25日,用一批原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双方协商不合税价值为75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877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 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原材料 600 000 公司对外投资原材料的销项税额=750 000×17%=127 5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