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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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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6日通过,于2012年7月17 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
规章共7章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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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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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
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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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施工
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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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
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
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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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备
案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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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
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汁审
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
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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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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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
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
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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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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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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