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三色笔记:自律性组织(4)
时间:2017-06-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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